“衣帽服飾”商品的類似性判斷
隨著市場競爭日益激烈,許多商家在提高自己產品服務質量的同時,也開始著眼于擴展自己的經營范圍,尤其是時尚服飾領域的一些知名品牌,如香奈兒,不僅將自己的商標注冊在衣服商品上,還注冊在眼鏡、手表、香水、箱包等其他商品上。
在日常生活中,離不開的服裝、帽、襪子和鞋類商品在《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下稱《區(qū)分表》)中都被劃分在第25類。按照《區(qū)分表》的群組劃分,服裝、帽、襪和鞋不屬于類似商品,但近些年商品經濟的不斷發(fā)展,使得服裝、帽子、襪子和鞋這些商品在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日趨相近。雖然它們在具體的原料、用途等方面具有一些差別,但是消費對象基本相同,而且在目前的商業(yè)環(huán)境下,一個廠商同時生產服裝和鞋類產品,服裝和鞋通過同一渠道銷售,比如同一專賣店、專柜銷售的情形較為多見。在司法實踐上,我們在近年來審理的商標確權行政案件中,已經通過多起案件突破了《區(qū)分表》的分類,將普通衣物、鞋帽等商品認定為類似商品,甚至還有一些案件中,將一些特種衣物,如婚紗、游泳衣等商品,都與普通服飾商品認定為類似商品。
如在“KOOKAI”案件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根據《區(qū)分表》認定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婚紗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鞋、帽子等商品不類似,但是法院卻突破《區(qū)分表》的分類,認定婚紗商品與服裝、鞋、帽子等商品構成類似商品。商標授權確權和侵權判定過程中,避免來源混淆一直是判斷商品類似的一項基本原則,即考察兩商標共存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商品或者服務是同一主體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結合“KOOKAI”案,婚紗與服裝、鞋子、帽子等商品在用途和消費群體方面存在差別,但是在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下,如果兩商標在服裝和婚紗上共存,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兩商品是同一主體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
目前來講,司法實務中存在突破《區(qū)分表》的劃分,將第25類商品中不同群組商品均認定構成類似的做法。但需要注意的是,這并不意味商標注冊管理上對商品類似的判斷發(fā)生變化,商標申請人在申請注冊時仍需按照《區(qū)分表》的標準進行申請,只是在商標異議、爭議和后續(xù)訴訟中進行商品類似關系判斷時,可對《區(qū)分表》的劃分有所突破,并結合個案的情況進行認定。
via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趙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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